省、市、县级医疗卫生监督工作职责

时间:2016-11-09新闻来源:医疗服务卫生监督科被浏览次数:

    在即将实施的《医疗监督工作规范》中,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医疗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制订全省医疗监督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全省医疗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医疗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医疗监督工作,组织、协调、督办、查出重大医疗违法案件;统计、分析、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信息;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医疗监督任务。
    各设区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医疗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工作计划;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违法案件的查处;统计、分析、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监督信息; 承担上级部门指定和督办的医疗监督任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医疗监督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